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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15万元 帅康状告海尔专利侵权案胜诉
来源:粤港信息日报2003-04- 发布日期:2004-05-14
 


  最近(2003-04-28),青岛海尔与帅康间的专利侵权官司尘埃落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销毁有关模具。同时,赔偿宁波帅康厨房设备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帅康:海尔侵权

  2002年7月8日,帅康就专利侵权一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称公司于1999年2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11月2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99201378.X,1999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而海尔未经自己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侵犯本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利用广告、产品样本等方式大肆宣传其侵权产品,已构成对本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出责令海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等5项请求。

  海尔:专利无效

  海尔公司在同年11月11日的庭审答辩中称:帅康公司的专利文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在该专利申请日前被其他专利文件全部公开,故其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已不存在。根据《专利法》第22条规定,该专利无效。海尔CXW-145-D13的吸油烟机完全是通过自己的技术力量设计、开发完成,其目的、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效果与帅康公司专利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即使假定帅康公司的专利文件有效,海尔公司依然没有侵犯帅康公司的专利权。

  专利:合法垄断的武器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型号为CXW-145-D13的海尔吸油烟机经对比,除立板等微小差别外,技术特征与帅康的专利基本一致,因此,构成了对帅康的专利侵权。

  (作者:张伟湘)

责任编辑:余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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