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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普通员工身家五百万 内退员工争股权
来源:财经时报 发布日期:2007-09-14
 

  中新浙江网9月14日电 相比宁波银行高管动辄数百万股股票和上亿元身家,辛辛苦苦为银行打拼了几十年的内退员工一股未有,似乎有些不和谐。而客观上,在内退员工身上“节省”的上千万股权也为高管持有巨额股权拓开了空间

  8月31日,宁波银行(002142.SZ)内退员工向《财经时报》反映,他们去总行找行领导对话时有三人被行里员工打伤,其中两人因伤势略重后被送往医院。《财经时报》联系宁波银行行长俞凤英,俞称并不知道此事。

  据悉,这次事件的导火索是内退员工被剥夺了宁波银行股权。内退员工共有100多人,如果按与基层员工20万股的同等待遇,内退员工被剥夺了上千万股权。

  相比宁波银行高管动辄数百万股股票和上亿元身家,辛辛苦苦为银行打拼多年的内退员工一股未有,似乎有些不和谐。而客观上,在内退员工身上“节省”的上千万股权也为高管持有巨额股权拓开了空间。

  两份矛盾的文件

  据2004年对外公开的《宁波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方案》称,招股对象包括“宁波市商业银行现有经营者及员工”,此时并未排除内退员工。

  上述方案同时规定“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根据《宁波市商业银行章程》等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符合招股条件的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本次增资扩股先由股东认购,不足部分由新增企业法人企业认购。而内退员工中有不少即为老股东。

  但随后于2004年9月16日对内印发的甬商银[2004]364号文中《宁波市商业银行内部员工投资入股有关规定》,入股对象为“截至9月15日的宁波市商业银行正式在编员工,不包括见习期、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在编的离岗退养人员、托管人员”。

  内退员工认为这两份文件中的规定前后不一致。

  银行答复

  对于内退员工争取股权的要求,宁波银行给出的答复是:“宁波银行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47条和第149条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2004年8月9日、9月15日我行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宁波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方案》。”

  “根据该方案,在该次发行中可以认购本行股份的经营者和员工的范围,仅限于宁波市商业银行的正式在编在岗员工,你们不在该次增资扩股范围之内。我行确定正式在编在岗员工为发行对象是由于我行该次向员工发行股份是为了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希望通过该机制增强在岗经营者和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机制不是员工的普遍福利机制。另外,该次发行激励对象是在岗员工,即使离岗退养人员原持有我行股权的股东,也不在增资扩股范围之列。”

  实际上,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47条中用“决定”字眼的只有三项: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47条其他部分使用的是“制订”字眼,而且该条文提纲挈领的一句话是“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前两项是“向股东会报告”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实际上,《宁波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方案》规定招股对象包括“宁波市商业银行现有经营者及员工”,并未排除内退员工。对于股权激励一说,《宁波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方案》及《宁波市商业银行内部员工投资入股有关规定》通篇都未涉及“股权激励”。

  《宁波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方案》称,“增资扩股的目标是通过增资扩股,提高宁波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确保未来2-3年内资本充足率达到8%,满足现阶段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对资本金和净资产的要求。同时,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而《宁波市商业银行内部员工投资入股有关规定》的由头是“为规范内部员工投资入股行为,保证增资扩股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经营机制,促进我行稳健发展”。

  宁波银行的上述答复与招股说明书似乎也存在着矛盾。

  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称,“在该次发行的3.6亿股内部员工股中,本行预留了6030万股计划用于施行员工激励计划”,如此而言,另外的3亿股并非用于员工激励。

  原宁波银行孙董事长认为,如果是福利,那么内退员工肯定应该与其他员工一样有购买股权的权利。从宁波银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看,只有预留的6030万股用于股权激励,则内退员工在另外3亿股中的权利被剥夺了。

  对于宁波银行所称“该次发行激励对象是在岗员工”,不知内退员工中约70%返聘算不算在岗。这些返聘的内退员工仍然在继续为宁波银行作贡献。

  “即便是股权激励,如果是全员激励,其他最基层员工都享有认股权,内退员工也应该享有。”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李奉青律师对《财经时报》记者说。

  据建行当地分行人士介绍,建行的全员激励政策就包括内退员工,只不过股权的激励额度比照其他员工减半执行。

  世界银行一位专家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宁波银行的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这与通过岗位和贡献为基础的股权激励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5万与500万

  宁波银行内退员工周女士和吴女士很后悔自己曾经签了一个《关于要求对本人进行经济补助的申请》。

  宁波银行上市后,股价一飞冲天,普通员工的身家也在五、六百万。为了安抚内退员工,宁波银行以“困难补助”的名义给予每人5万元。

  宁波银行在这里使用了很有意思的文字。在内退员工签署的《关于要求对本人进行经济补助的申请》中,以体贴关怀的名义开头,大意是“因本人于2004年底前内退,经济收入比较低,家庭生活较为困难”,恳请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但其关键处在申请书的后半部,“本人充分理解和支持行里近年来实施的各项政策”。

  周女士和吴女士虽然觉得此申请书后半部的表述感觉像个“套”,但出于对原直接领导的信任,所以周女士和吴女士签了字。

  据内退员工讲述,宁波银行非常积极主动地要将“困难补助”发到内退员工手中,如果员工不愿领,则会发动员工家属一起做说服工作。郑女士即是个例,其丈夫被要求做通她的工作,后来郑女士发狠了,“要签字就离婚”,这才作罢。

  蹊跷的是,部分内退员工没有签字,但银行卡里被行里却被直接打进5万元。

  一位王姓员工,为宁波银行“勤勤恳恳工作了20年”,内退后在2004年增资扩股前又被返聘,他认为内退员工要求股权是合情合理的,没有签字认领5万元补助。

  该员工称,8月31日下午,冲突事件发生后,在宁波银监局与宁波银行董事长陆华裕作沟通时,陆华裕凡事称是“董事会决定”。

  如果将来给予内退员工股权,是否签字员工的权益会受到影响呢?北京弈明律师事务所赵新春律师认为,上述申请并未明确提及放弃股权,且是以困难补助的名义,带有欺骗性质。在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晋衔看来,即使是合同,如果双方有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也可申请撤销。

  (出于保护当事人考虑,部分人名为化名)(作者:田文会)

  

责任编辑:盛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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