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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企无证生产饮用水 处以20倍货值罚款48万元
来源:浙江在线 发布日期:2007-09-13
 

  中新浙江网9月13日电 在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活动中,无视执法部门的查处,继续无证生产桶装饮用水,因情节严重,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被处以20倍货值的罚款——48万余元。

  今天上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此次专项整治中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第一大案,这也是我省质监系统有史以来对食品企业行政处罚最严厉的一次。

  2007年8月3日,根据举报,温州质监部门依法对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双岙村的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桶装饮用水,成品仓库内有桶装饮用水333桶。现场无法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经查,该厂自2006年8月开始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今年5月9日就曾经被龙湾质监人员查处,但该厂置法律法规不顾,仍继续无证生产。至案发之日,共生产饮用水货值24440.6元,纯利润2680.75元。

  日前,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决定,基于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无证生产饮用水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80.75元;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处罚款488812元,罚没款合计491492.75元,全部上缴国库。

  这是我省质监系统适用《特别规定》做出处罚的第一案。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稽查总队副队长朱新潮介绍,在《特别规定》出台前,对该案的处罚适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罚款额度最高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最高罚7万左右;而新出台的《特别规定》,对无证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无证生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最高可处20倍的罚款,基于该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给予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20倍罚款,罚金达48万元。

  朱新潮表示,从7万到48万,除了给违法行为当事人巨大震慑外,质监部门也希望通过此次适用《特别规定》处罚第一案,给省内违法行为者以警示作用,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生产企业。(作者:杨晓燕、肖杨)

  

责任编辑:盛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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