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浙江网9月14日电 因为销售了几桶饮用水而被罚了48万余元,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的负责人接到这张罚单时无比委屈。然而开出罚单的温州市质监局却毫不留情地说,重罚有理,因为国务院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前颁布了《特别规定》,要求各级质监系统严惩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
今年8月3日,一条群众的举报信息牵出了位于温州龙湾区双岙村的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检查人员赶到现场时,该厂员工正争分夺秒地生产,已经罐装完成的桶装水排得跟阅兵式般整齐。然而,在整个厂区检查人员并没有发现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姗姗来迟的厂区负责人也无法出示任何证照。
无证经营!检查人员当即认定,并现场查封了333桶已罐装封口的饮用水。深入调查后发现,从去年8月起该厂就擅自无证生产,至案发之日共生产饮用水价值约24440.6元,非法获得纯利润2680.75元。
“通常对无证生产的企业,我们将处以货值1—3倍的罚款。”记者咨询了浙江省质监局稽查处,按此计算,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将被处以最高7万余元的罚款。“对此类故意无证经营逃避处罚,且经营时间已长达一年多的企业,我们现在要重罚。这样才能给其他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以威慑力。”稽查处负责人介绍,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前,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其中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无证生产企业,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可处以货值金额最高20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生产设备。
为了2万多元的销售额及不到3000元的纯利润,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付出了总计为488812元的罚款。这是继开展专项整治以来,我省首张最重的罚单。(作者:王翊幸泠、陈林国、肖扬) 责任编辑:盛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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