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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程序办事 诸暨一企业"借"残疾证借出事端
来源:诸暨日报 发布日期:2008-05-12
 

  中新浙江网5月12日电 按国家相关规定,凡参与缴纳养老保险金时间达15年的公民,意外死亡后都能得到一笔1万元的丧葬费用与4000元的抚恤金。然而,近日,市民尹先生却为妻子的身后事伤透了脑筋。只因妻子的残疾证在诸暨市某企业“挂靠”了一年,妻子的丧葬抚恤费跟谁要成了个问题。

  清贫残疾人之家,

  亲戚上门拿“证”

  尹先生是一名木工,妻子黄女士身患精神残疾,原为某单位工作人员。七年前,黄女士从单位下岗后,由于身体原因,一直赋闲在家,每天吃药养病。一家三口的日常开支、女主人的医药费和儿子的书学费,让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愈加困难。

  2006年下半年,黄女士经鉴定为精神残疾二级残疾,领到了残疾证。领到证没多久,家里就来了位客人,来者是尹先生的弟媳林小姐。按照当时的看法,林小姐是来做“好事”的。

  原来,2003年颁布的第1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与第19号诸暨市人民政府令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中有一条,“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单位,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我市目前执行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标准,企业每少安排一人,需上缴8000元人民币左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林小姐所在企业因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达标,每年都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看到尹先生整天为生计奔波,林小姐询问是否能将黄女士的残疾证拿出来,“挂靠”进她所在的企业,这样一来,企业可替她交付养老保险,也能减免一部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且一年下来尹先生家里也能省下几千元钱。

  “我当时想,我老婆常年自费缴养老保险金,现在由企业出面缴纳,以我们的情况来说确实有帮助。”尹先生说,夫妻商量同意后,弟媳就把残疾证拿走了。

  “口头协议”一年后,

  残疾人猝死

  2007年年初,黄女士正式将残疾证送进了我市城西工业区某企业。当时,双方的“口头协议”是,黄女士无需到企业参加工作,企业亦不支付黄女士工资,由企业出资为黄女士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用近3000元,再额外支付黄女士1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除此之外,其它可能牵涉到的杂事,企业一概不负责。

  一年时间转眼过去。2007年12月的一天,黄女士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黄女士死亡时39岁,已经缴纳了17年的养老保险金,尹先生来到市社保局,要求领取那1.4万元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然而,工作人员的话却让他大吃一惊。“他们告诉我,一般自由职业者交付养老保险金满15年,方可向国家领取这笔费用。但若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交付,那么这笔钱就应由企业出。”尹先生说,得知这个消息后,他立刻找到弟媳,并委托弟媳出面,与企业方洽谈。然而,企业拒绝了尹先生关于支付丧葬费用的请求。

  争论持续数月,

  双方各执一词

  此后,尹先生三番五次托人向企业交涉此事。尹先生认为,倘若这本证没有借出,这笔钱便可以顺利成章拿到手,“毕竟残疾证是借给企业使用,现在人死了,企业怎么能一点表示也没有?”尹先生的要求是,一年来企业已为妻子支付了近4000元的各项费用,那么企业只需再向他支付1万元钱的丧葬费用,这事就罢了。倘若企业坚持不愿支付这笔费用,那他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然而,企业方对此也另有看法。企业老总向记者表示,在这桩事情上自己实在是冤枉。黄女士的残疾证是当时做出纳工作的林小姐拿来的,“挂靠”时未征得同意,待知晓时手续已全部办好。黄女士死后不久,林小姐就辞职了,后来林小姐多次来洽谈丧葬费用一事,企业都给否决了。

  “如果是在企业里工作几年的职工,我们会适当考虑补助。然而,这名残疾人没有为企业发展出一分力,还享受了企业为她交付一年的养老保险,加上当初谈好的条件也十分清楚,现在有什么理由要求我们支付她的丧葬费用呢?”该企业老总称,出了这事后,她已下令禁止外借残疾证。同时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黄女士的事。

  对这件事情,市财税部门工作人员的结论就一句:“这都是没有按照正常法规程序办事造成的后果。”而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洁称,自己是头一回听到这样的事,目前最佳的办法还是双方协商解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作者:杜萌颖、赵国彩)

责任编辑:盛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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