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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温岭巨额商业贿赂遭查处
来源:市场导报 发布日期:2008-07-17
 

  中新浙江网7月17日电 在销售“青岛啤酒”时,采取种种商业贿赂手段拓展市场。6月19日,温岭市工商局依法对涉嫌巨额商业贿赂的太平日盛酒业贸易商行等6家单位作出了172.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今年该局整治商业贿赂行为行政处罚金额最大的案件。

  今年1月份以来,温岭工商部门接连接到举报,“青岛啤酒”温岭总代理——温岭市太平日盛酒业贸易商为占领本地啤酒市场,采取不正当手段向经销商、终端销售商进行商业贿赂。接报后,温岭市工商局马上立案调查,并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了查处青岛啤酒商业贿赂专案小组,经过4个多月艰苦的调查取证,取得大量证据,证明了温岭市太平日盛酒业贸易商等数家单位违法事实成立:2006年6月、2007年2月、9月,温岭市太平日盛酒业贸易商与台州王氏酒业、广源酒业等经销酒类企业,签订了《青岛啤酒经销合同》;还与温岭2家酒店、1家夜总会先后签订了《青岛啤酒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温岭市太平日盛酒业贸易商行支付“青岛啤酒”买断费、专场费,买断这些终端场所所有酒水的进货权和促销权,终端不得再销售、陈列其他品牌的啤酒,通过给付大量进店入场费、开瓶费等手段,达到了销售系列啤酒,甚至获得惟一促销权和专场销售权的目的。至案发,该公司已支付买断费、专场费达120.5万元,销售各种规格的青岛啤酒近5万箱。

  温岭市工商部门认为,温岭市太平日盛酒业贸易商为销售“青岛啤酒”,通过向终端销售商及一级批发商支付各种名目的“促销费”形式以获取交易机会,扰乱了啤酒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不公平竞争,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为此,温岭工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依法对其及6家单位作出了上述的行政处罚。本报对此事将予以继续关注。(作者:陈余玉)

责任编辑:盛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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